余伟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余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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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与夏某均系再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未满18周岁。2016年,双方共同贷款在合肥市购买住房及车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并且从2017年开始分居。20194月份,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取婚生女的抚养权。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20204月份,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取婚生女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判决:经法庭调查,被告夏某认可一直以来分居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确实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且自上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至今没有和好,但被告夏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过程中,婚生女到庭表明愿意同被告夏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办案过程: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承接案件之前,仔细询问了其对婚姻的态度并建议其慎重考虑离婚事宜。在原告明确表示要通过诉讼离婚之后,代理律师向其详细了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情况、是否要求对婚生女的抚养权、以及婚生女的年龄及其本人意愿、被告是否同意离婚等问题。在第一次诉讼离婚过程中,根据法庭查明及了解的情况,以及被告不同意离婚等原因,法院结合庭审情况综合考虑判决不准离婚。在第二次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虽认可感情破裂,但坚决不同意离婚。基于此,该案调解不成,法院也无法通过调解书的形式载明双方将房屋和车库赠与给婚生女一事。代理律师遂建议原告撤回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如若判决离婚后,也可以再处理该部分财产,或者待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后将自己的份额赠与其。原告当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撤回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请。后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案情不太复杂的离婚纠纷案。在代理律师经手处理的多起其他离婚纠纷案件当中,一方认可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却不同意离婚的极为罕见,尽管法庭进行释明认可感情破裂的法律后果,但被告方仍然坚持不离婚,致使调解不能。另,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也要根据庭审的走向适时的提供法律建议,以帮助案件更好的推进,如若双方就某一问题僵持不下,则可能再次出现不准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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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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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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